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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编辑:lxq0027 | 时间:2016-03-09 | 浏览:8032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中国律师服务网

虚假广告这个词语我们并不陌生,但法律上‘虚假广告’和通常我们认为的‘虚假广告’的定义有些有些不同。

虚假广告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这种‘虚假’包括了广告本身的拍摄和设计的虚假,例如,一护肤产品广告分别用两人拍摄同一人使用产品后的对比,并配以有美白功效的广告词。

但在法律上,只要这款产品的确有美白功效的,无论它以什么表现形式来完成,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广告。

法律上的虚假广告包括: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所带来的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还可能对虚假广告主处以没收广告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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